Bruce李昌丞律师
法律观察

被骗了5800万 为什么拿不回来

从 5800 万元诈骗案观察涉案财物返还规则:被害人身份并不当然意味着违法目的下的款项能够返还。

2026-08-15Get达人 · 个人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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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麻烦,第一反应不是走正规渠道,而是找人托关系,花钱摆平。我想很多人都曾经动过这种念头。

万一找的人是个骗子呢?

有个深圳的案子,当事人被骗5800万,骗子是被判了无期。但钱,法院不能还给你。

这不是段子。2024年7月23日,深圳中院对黄某华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黄某华犯诈骗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查扣在案的诈骗所得财物及孳息,追缴,上缴国库。

2024年11月,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被害人刘某清的5800万,一分没拿回来。

事情经过并不复杂。2011年,商人刘某清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"某领导秘书"的黄某华。黄某华声称能帮刘某清做大企业、成为"红顶商人",条件是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跑关系。刘某清信了,先后向黄某华指定账户转账5800万元。黄某华拿到钱,买了房,买了理财,剩下的挥霍一空。一年后刘某清发现被骗,要钱无果于是报警。

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:钱呢?我是被害人,我的钱为什么不给回来?

这正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此案收录为参考案例的原因——它回答了一个多数人不知道、也不愿意接受的问题:被骗了,钱不一定拿得回来。因为法律保护的不是"你被骗了"这个结果,而是你当初为什么付钱这个动机。

法律依据写在《刑法》第64条里:

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

注意"合法财产"四个字。法条没有说"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返还",而是说"被害人的合法财产"应当返还。多出"合法"两个字,含义完全不同。

这意味着,刑法对涉案财物的处置,不是简单地"谁是被害人就还给谁",而是要先过一道审查:你这笔钱,法律认不认可?认可,该还;不认可,不还。这道审查的逻辑,法理上叫"法秩序统一",也就是民法和刑法不能打架。你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,刑法就不能判令把钱还给你,否则民法的规定就被架空了。

刘某清的5800万为什么不属于"合法财产"?法院的论证很清楚:刘某清向黄某华支付5800万元的目的,是用于行贿,换取不正当利益。他的本意是行贿,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。在民法上,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,给付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。你花钱行贿,法律不保护你把钱要回来的权利。既然民法不保护,刑法就不能判令返还,否则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果:民法上不负有返还义务的人,却因为刑法的威慑被迫返还,民法规范形同虚设。

法院一旦把钱还给他,就等于在说:你花钱跑关系这件事,法律是认可的。但法律恰恰不能认可这件事,这与反腐败、反行贿的法律政策直接冲突。

所以,5800万追缴,上缴国库,不返还被害人。

这不是孤例。广东丰顺,白女士的弟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,白女士花195万找人"捞人",被骗。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决:赃款没收,上缴国库。检察官说得很直白:"意图通过不正当途径捞人,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,不应为社会所鼓励。"

福建石狮,洪某想花钱买增值税专用发票,被乐某以假发票骗走61.8万元。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:乐某构成诈骗罪,但洪某被骗款项系用于违法目的,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。买假发票也是"找捷径",结局一样——钱拿不回来。

5800万、195万和61.8万虽然场景不同,有跑关系当红顶商人,也有花钱捞人、买假发票的,但法院的裁判逻辑完全一致。先审查你为什么付钱,再决定钱该不该还。动机不正当,钱就不是合法财产,拿不回来。

有人会问:我明明是受害者,凭什么我一分钱拿不回来?

法律不是在惩罚你,而是在拒绝承认你这笔请托的正当性。你的钱之所以拿不回来,不是因为法律不保护受害者,而是因为法律不承认你花钱做的事。这里有一个更深层的法理:你付钱之前,这笔钱本身并不违法——它只是你合法占有的财产。但当你基于不法原因把它付出去的那一刻,它就不再是"合法财产"了。法律保护的是财产的合法状态,而不是财产的流转动机。如果否认诈骗罪成立,等于给诈骗犯指了一条逃避制裁的路,但处罚骗子并不等同一定要退还赃款。

回到"找关系"这件事本身。遇到麻烦,第一反应不是走正规程序,而是找人、托关系、花钱摆平——这种思维根深蒂固。有些人甚至觉得,能找到关系是一种"本事"。但法律给出评价很冰冷,你选择了一条不受保护的路径,后果自负。

判断钱能不能拿回来,看一个东西就够了——你付钱时想做的事,法律认不认可。法律认可的,钱是合法财产,该还;法律不认可的,钱就不是合法财产,不还。

如果你是被骗的普通消费者——买假货、被套路贷、遭遇电信诈骗——法律当然保护你,钱该追回追回。这篇文章说的,只限于一种情况:你付钱的目的本身就是不正当的。

找关系这条路,从你迈出第一步起,法律就不站在你这边。


参考资料

  • 人民法院案例库:黄某华诈骗案裁判要旨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4条
  •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:姚某某诈骗案
  •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/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:乐某诈骗案(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)
  • 202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:陆某诈骗案
  • 《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:刑事案例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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