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费一定由败诉方承担吗?三种裁判路径与诉讼成本决策
鉴定费由申请方先行支付,并不意味着最终一定由申请方承担;败诉方负担,也不是可以机械套用的唯一答案。本文从规范结构、最高法裁判分歧与综合裁量因素出发,梳理鉴定费分担的三条路径。

鉴定费一定由败诉方承担吗?三种裁判路径与诉讼成本决策
在需要工程造价、损害金额、产品质量、技术事实或者因果关系鉴定的案件中,当事人往往把注意力放在一个问题上:鉴定结论能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。
但真正决定诉讼成本的,还有另一个经常被低估的问题: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?
常见理解是“谁败诉谁承担”。然而,从现行规范和司法裁判看,这个答案并不稳定。申请鉴定的一方即使部分胜诉,仍可能承担全部或大部分鉴定费;败诉方也未必当然负担全部费用。
鉴定费分担的实务难点,不在于缺少规则,而在于不同规则之间存在解释空间。
一、为什么鉴定费不能简单套用“败诉方承担”
鉴定费争议主要来自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六条、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之间的关系。
第六条列举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,包括案件受理费、申请费,以及证人、鉴定人等人员出庭发生的相关费用。这里并未明确列入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服务费。
第十二条则规定,诉讼过程中因鉴定、评估等发生的费用,由人民法院根据“谁主张、谁负担”的原则,决定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支付,法院不得代收代付。
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;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的,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各自承担的数额。
由此产生两个核心问题:
- 第十二条所说的“负担”,究竟只是程序上的预交,还是实体上的最终承担?
- 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,是否属于第二十九条所称的“诉讼费用”?
对这两个问题作出不同回答,就会形成不同的裁判路径。现行条文可参见司法部公开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。
二、路径一:申请鉴定的一方承担
第一种路径强调举证责任与鉴定申请之间的联系。
按照这一思路,鉴定是当事人为证明自身主张而采取的举证手段。鉴定费不同于案件受理费,也不属于第二十九条所调整的诉讼费用,因此原则上应由提出鉴定申请、负有相应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。
最高人民法院在(2021)最高法民申151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,即从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关系出发,认为鉴定费不适用败诉方负担规则。该案中,申请人提出工程造价鉴定,法院判其承担部分鉴定费,并未被认为明显不当。
在(2020)最高法民申5354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,相关裁定也强调,鉴定所针对的是申请方主张范围内的事实,申请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及相应鉴定成本。
这一裁判路径对建设工程案件尤其重要。工程造价鉴定费用可能达到数十万元,如果仅以“最终能够胜诉”为基础估算成本,可能出现诉讼请求获得部分支持、但鉴定费仍由申请方承担的结果。
三、路径二:按照胜败结果分担
第二种路径认为,第十二条主要解决鉴定费用的支付方式,而不是最终归属。
换言之,“谁主张、谁负担”首先意味着由申请方预交,并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;待案件裁判时,再依据第二十九条,由败诉方或者按照胜败比例确定最终承担者。
这种理解将鉴定活动视为法院查明专门性事实的诉讼程序组成部分。因此,只要鉴定具有必要性,费用原则上就应纳入诉讼费用的整体分配。
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(2022)最高法知民终1596号案件即明确区分了司法鉴定费与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,并依据第十二条、第二十九条将司法鉴定费按照诉讼费用处理。
北大法宝核验的(2026)最高法知民终160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,也代表了将法院委托鉴定费用纳入诉讼费用、再根据裁判结果确定承担者的思路。
应当注意,这并不意味着所有“败诉”都对应全部鉴定费。如果当事人仅部分胜诉,或者鉴定事项只解决了部分争点,法院仍可以结合支持比例和鉴定贡献度进行分配。
四、路径三:根据必要性、贡献度与诉讼行为综合裁量
实践中更具有解释力的,是第三种路径:承认鉴定费与诉讼程序密切相关,但不机械地判令申请方或者败诉方全额承担。
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- 鉴定是否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;
- 鉴定申请所针对的主张获得了多大程度的支持;
- 鉴定结论相较既有证据带来了多少事实增量;
- 一方是否拒不提供资料,导致鉴定难度或费用增加;
- 是否存在迟延举证、重复鉴定或者不必要扩大鉴定范围;
- 双方对纠纷发生及事实不明分别存在多大过错。
原公众号文章以一宗漏水损害重新鉴定案件为例:重新鉴定虽然修正了原有评估,但增加的损失金额有限,且明显低于重新鉴定成本。法院没有让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,而是按照重新鉴定对最终损失认定的实际贡献,对费用作比例化处理。
这种方法的实质,是让鉴定费承担与“鉴定给裁判带来了什么”相匹配。
五、三条路径如何影响诉讼策略
| 裁判路径 | 核心判断 | 主要风险 |
|---|---|---|
| 申请方承担 | 鉴定属于申请方完成举证的成本 | 即使部分胜诉,也可能自行承担鉴定费 |
| 败诉方承担 | 申请方只是预交,最终按胜败结果分配 | 部分胜诉时仍可能按比例承担 |
| 综合裁量 | 结合必要性、贡献度、过错与诉讼行为分配 | 结果弹性较大,需要提前准备费用论证 |
由于不同案件类型、不同法院乃至不同裁判阶段可能采用不同解释,当事人在申请鉴定前,至少应完成以下判断。
1. 先判断鉴定是否真正必要
如果关键事实能够通过合同、付款凭证、维修记录、现场照片、检验报告或者证人证言证明,就不应把鉴定当作默认选项。
鉴定不是“证据越多越好”,而是一项需要证明必要性的高成本程序。
2. 比较预期增量与鉴定成本
需要估算鉴定可能增加的请求支持额、降低的责任比例或者排除的风险,与鉴定费、时间成本以及结论不利的可能性进行比较。
如果鉴定的预期收益明显低于鉴定成本,即使最终胜诉,整体诉讼也可能并不经济。
3. 将费用承担问题纳入鉴定申请
提交鉴定申请时,不应只说明鉴定事项和检材,还应一并说明:
- 为什么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明该事实;
- 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具体关系;
- 对方是否存在不配合、隐匿资料或者扩大损失的行为;
- 鉴定范围为什么已经控制在必要限度内。
这些内容不仅关系到法院是否准许鉴定,也可能成为最终分配鉴定费的依据。
4. 区分法院委托鉴定与诉前单方评估
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,与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的咨询、检测或者评估,并不当然适用同一费用规则。
诉前单方支出通常需要作为具体诉讼请求提出,并进一步证明其必要性、合理性以及与侵权或违约行为之间的关联。不能因为费用名称中包含“鉴定”二字,就直接按诉讼费用处理。
5. 及时对费用决定提出异议
鉴定费分担通常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依职权处理。仅对费用分配不服,未必能够独立构成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。认为诉讼费用决定不当的,还应结合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复核程序及时处理。
六、结语:鉴定之前,先把成本证明做完整
鉴定费由谁承担,目前不存在可以脱离案件情况直接套用的单一答案。
“谁申请谁承担”强调举证责任,“败诉方承担”强调诉讼结果,“综合裁量”则把鉴定必要性、结论贡献度和诉讼诚信纳入同一框架。对于当事人而言,真正可控的不是事后争论费用应由谁支付,而是在申请鉴定之前,把必要性、范围、预期收益和费用分配依据同时准备清楚。
鉴定申请本身就是一项诉讼投资。只有当它能够显著改善事实认定,并且预期收益与成本相称时,这项投资才具有合理性。
本文根据李昌丞律师公众号文章《鉴定费一定是败诉方出吗?》重新整理并扩展,仅作一般性专业交流,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